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6]198号 2006-07-0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5年6月1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的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3.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4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第一段关于“从2006年8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开具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的表述;第一条的第(二)点;第三、四、五条废止。 4.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发文第一条的第(二)点废止。 5.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自2012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发文第一条的第(二)点废止。 6.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的第(二)点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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