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销售额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0
摘要:建筑业销售额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

建筑业销售额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建筑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建筑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特殊规定

扣除分包款 不属于混合销售 质保金的纳税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工程材料款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
    (1)开具货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货物(工程材料)的条款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 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
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
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建质[2017]138号)
    申报审核:建筑业简易计税工程项目取得的分包款能否串项目扣除,理论上要分两个阶段来说,预缴环节不允许,但是申报纳税环节是允许的。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9号);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1号);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关于创新跨区城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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