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10]12号 2010-02-1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09]1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做好我省地税系统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对上年度已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管理的非营利组织,一般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对当年度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管理的非营利组织,一般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管理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间,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了解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免税资格的申请;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企业报送的各项资料,严格资格认定,确保政策准确落实;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免税条件或免税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暂停执行税收优惠,并及时层报该企业的资格认定机关,提请对其进行复核。 各级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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