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发[2015]30号 2015-09-11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15.2元、13.8元、12.5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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