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合理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根据公告,免税购物金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相关政策——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 口岸进境免税店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办理海关进境手续的旅客。按照规定,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购买;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购买。进出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进境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后,由本人随身携带入境。 免税税种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商品以便于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为主,经营品类包括烟酒、化妆品、手表、眼镜、箱包、首饰、婴儿配方奶粉等。 免税购物金额方面,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进境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后,由本人随身携带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税店又有进境免税店,进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预订寄存后,在进境时付款提取的,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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