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曝光5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05-17
摘要: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以下5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1.杭州余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 2011年至2013年,杭州市余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报出口货物价格、伪报商品数
  •   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以下5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1.杭州余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

      2011年至2013年,杭州市余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报出口货物价格、伪报商品数量和品名等手段,以及利用“假自营真代理”方式申报取得出口退税款,涉及税款5244万元。目前已追缴违规出口骗税税款3624万元,不予退税金额833万元。以崔某为首的6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司法机关正提起公诉。

      2.衢州“3.2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案

      2011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国税局对出口退税企业退税信息进行分析,发现衢州市的蓝鹰贸易有限公司、赛福贸易有限公司、柯城丽新帽厂等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犯罪嫌疑人崔兰伙同丽新帽厂负责人毛郦幸,从广州市各地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手中采购不具备退税条件的未纳税服装,假借生产企业丽新帽厂生产加工服装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采用资金回流或用于抵扣崔某自购服装款,并向介绍人、开票方支付开票费、手续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31份、金额9368万元、税款1576万元。蓝鹰公司和赛福公司虚开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20份、金额8187万元、税款1392万元;为获取出口退税佣金和地方政府出口财政补贴,两公司还利用自营和代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编制虚假外销合同和货物采购合同,提供空白报关单据,采用“先单后票”“四自三不见”等形式,将未纳税的出口货物虚构成已纳税货物,骗取出口退税1310万元。2013年5月,衢州市国税局依法对上述三家企业作出处理,追缴增值税1506万元,追缴出口退税款1310万元,未退税款49万元不予退还。2013年11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判决被告人崔兰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50万元;被告单位衢州市柯城丽新帽厂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毛郦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5万元;扣押在案的款项共计1054万元予以追缴。

      3.青岛赵某团伙骗税案

      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公安局经侦支队从2014年2月起经过一年多的联合办案,破获以赵某等为主要成员的团伙骗税案。现已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期间,赵某团伙利用青岛多家进出口企业,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复杂外汇及资金的运作方法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220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等10人,其中赵某等5人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被批捕,网上追逃嫌疑人6名,冻结和扣押房产、车辆及现金价值近600万元,该团伙骗取的出口退税2000余万元正依法予以追缴。

      4.广安市宏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

      2013年5月14日,四川省广安市国税局依据税务总局下发的骗取出口退税的疑点线索信息,对广安市宏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展重点检查。稽查人员核实出口业务真假,与公安部门协作查实该企业与骗税分子勾结采取“单货分离”方式,将其他公司的出口信息转换为自己公司的出口信息,非法取得出口报关单,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编制虚假的出口退税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骗取退税。2015年12月4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明坤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300万元;被告人陈俊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谢志华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熊良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

      5.甘肃“7•08”重大涉嫌虚开骗税案

      “7•08”专案是甘肃2015年破获的涉嫌骗税重点案件。该案犯罪链条长,作案手法隐蔽,本地涉案企业除华钰某有限公司等4户外贸公司外,还包括甘肃西域某有限公司1户供货企业,均由浙江桐庐人林某一人控制,通过以供货企业部分生产经营为掩护,采取“借货出口、配单配票”的作案手法骗取出口退税,是典型的虚开骗税案件。涉案金额14.5亿元,税额1.4亿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网上追逃3人,主要犯罪嫌疑人林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该案是近年来甘肃查办的第一起骗税大案,也是西部地区查处的重大虚开骗税案件之一,该案的成功查处,极大震慑了犯罪分子,遏制了骗税势头,有效防止西部地区成为“骗税洼地”。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