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此次政策完善调整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只能自行选择减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的规定,就不合理的限制了纳税人同时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又如,对企业残疾人数减少时扣减减征限额的方法没有明确,这也容易引发征纳双方的争议:企业认为应在残疾人数减少的次月才开始扣减减征限额,税务机关则认为应从残疾人数减少的当月按实际离职天数扣减减征限额。这些问题就只有留待今后扩大试点地区时再作完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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