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度中央直接税局(CBDT)发布了落实所得税法第9条的规则草案,明确了间接转让位于印度的资产的征税事项。 根据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如果被转让的股份或权益的价值实质上来源于位于印度的资产,责转让该股份或权益的间接转让收入被看做是来源于印度的收入。如果上述位于印度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占该企业资产总价值的50%以上,则认为该股份或权益的价值实质上来源于位于印度的资产。 该规则草案发布于2016年5月23日,明确了由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计算方法。规则草案还规定了位于印度的资产所分摊收入的计算公式。 其次,所得税法第285A条要求外国公司对所持有的印度资产进行报告。规则草案明确了根据第285A条需提交的信息或资料。 根据规则草案,每个印度企业都必须于转让发生财年结束后90天内完成并提交表格49D给评估人员。印度实体也必须保存一份英文资料清单,并在税务机关提出要求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以证实表格49D的信息。 所得税法第9条曾于2012年进行修订,以应对印度最高法院对沃达丰国际控股集团案件的裁决,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非居民企业转让非居民企业不用缴纳印度的资本利得税。该修订追溯至1961年该法案生效之时即有效。 这项决定已被诟病多年,并对印度的贸易声誉产生巨大损害。 近日,凯恩能源和沃达丰提出国际仲裁程序,以解决因该项税法修订追溯执行导致多年未决的税务争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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