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公告对关联申报、国别报告及同期资料进行了全新规范,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的内容。 一、42号公告的出台背景 42号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OECD于2015年10月5日发布的BEPS十三项行动计划的最终一揽子报告,并在俟后的G20国秘鲁利马财长会议和2015年土耳其安塔利亚G20国领导人峰会上获得批准而成为最终执行方案。 BEPS项目成果报告根据约束性强弱分为“最低标准”“共同方法”和“最佳实践”三大类。所谓“最低标准”是指为参与国共识度最高,必须纳入各国国内法修订,具约束性最强,并将纳入监督执行机制。这方面共有4项行动计划,即BEPS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滥用、BEPS第5项行动计划-防止有害税收竞争、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争端解决。“共同方法”是未来可能发展成为最低标准的规则,但目前统一监督执行的时机尚不成熟。如混合错配、利息扣除等。“最佳实践”则是推荐使用的,约束性相对低一些,如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等。而42号公告的主要依据背景就是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相衔接。 2016年5月1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税务局长一起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根据该协议,签署国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各国国内法要求编制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截至目前,协议签署国已达39个。《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的“第五章附录四:国别报告实施方案”中就有该协议的文本。(2015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2015年最终报告中文版》之“十二、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在42号公告出台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要求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并未纳入《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明确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因此,42号文的出台既衔接了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的要求,也奠定了中国参与《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的国内法基础。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也曾于2015年9月17日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第二章关联申报第十二条里第一次明确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的编制要求,及第三章同期资料第十四条明确了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这些内容都已经体现在目前的42号公告内容中。 二、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的主要内容及对同期资料报告的影响 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要求纳税人向税务管理机关提供高水平的转让定价资料,包括三部分:主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主文挡和本地文档由跨国企业直接提供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国别报告由跨国集团母公司向所在居民国主管当局提供,然后,该主管当局通过情报交换向子公司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交换。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没有情报交换协议,母公司所在国没有立法要求纳税人进行国别报告,或有关国家之间信息交换失败时,子公司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可以要求纳税人直接向其提供国别报告信息。主文档一般包含企业集团全球组织架构、功能风险分布、全球运营状况、集团内部转让定价政策等宏观信息。本地文档主要包含本地企业与关联方交易、交易额及其转让定价分析等。国别报告需要每年交换,内容包括:集团内各运营单位在各国的经营情况,集团内部的利润分配情况以及纳税情况,各国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指标以及所承担的功能风险等。交换的信息必须予以保密。国别报告是税务机关实施高级别转让定价风险评估,评价其他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风险的一项重要工具。国别报告要求跨国企业按年度向其实际经营所在的税收管辖区申报国别报告,包括其根据集团内部经营活动分布指标计算的全球收入分配和税款缴纳情况,以及在各税收管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及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国别报告在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中已经有统一使用的模板。本次国家税务总局42号公告所明确的国别报告的表式基本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推荐使用模板相一致,以便全球范围内各国信息交换和使用建立在全球统一的基础上。 可以说今后全球企业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主要内容的高度一致性,国别报告的高度一致性,为企业全球架构下的价值链分析、价值创造、经济活动与税收贡献分析提供了一个宏观分析基础和各国税收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分析基础。 三、42号公告主要规定的新变化 42号公告从纳税人报告义务角度规范了中国新的转让定价遵从要求,包括: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别报告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原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整体文件中涵盖。而42号公告仅就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单独发布,并且依据的文件内容也一并单独规范,因此42号公告的发布预示着2015年9月17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整体内容将依据文件的不同内容,以碎片化形式出现,将会是成熟一个推出一个。 42号公告与原114号及2号文相比的重大变化总结如下: (一)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原2号文在年度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表式中明确企业关联申报一共是9张表式,分别是:“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共九张报告表。(2014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用《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替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所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而42号公告加大了信息披露范围,企业需要填报17张表式(国别报告表中英文不重复计算),分别为:关联关系表、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交易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告信息)、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告信息)、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文、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文、英文)。 这17张报告表式无论是从表名到内容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再加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的《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由于42号公告并没有明确38号公告已经作废,年度关联申报是否需要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从理解关联申报和解决对外投资和所得信息获取、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获取要求看,这两张表式已为单独文件所规范,并且《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不仅仅是年度关联申报时要求报送的表式,居民企业在对外投资及对外投资情况发生变化的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就应报告该表式,因此38号公告明确的2张表式应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实际上总共就有19张表式。当然这19张表式不是每个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都必须填报的,企业可以依据业务发生情况和填报的条件要求进行选择。总局官方解读认为大部分企业可能仅填报9张表以内,与原报告表相近。有3张表第一年填报后,以后年度大部分信息可共享,比之前填报更加简化、便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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