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发票抵扣出了问题怎么办?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7-27
摘要:购进货物退回或折让收回的已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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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随之发生的运输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械、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想必大家都知道购进货物如果用于企业职工福利,专用发票是不能用来抵扣的,像企业购买的饮水机、饮用水、微波炉,若是为企业员工集体福利而买,就不能抵扣。

但同一种物品,如果规定的使用用途不同,凭证就有可能从不能抵扣变为可以抵扣:例如一家报社,如果它购买的电视机,安装在单位职工宿舍里,或者职工餐厅,那就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则不能抵扣。可如果它购买的电视机用在采访工作中,专门为体育新闻采访部门购买,便于体育记者收看球赛直播来写新闻稿,那就是为了它的新闻产品的生产,这就可以抵扣。

2014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以后,以企业名义购买的进口豪华轿车,只要是企业生产经营使用,进口的豪华轿车也可于企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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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材料发票不得抵扣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盗窃的钢材、水泥,由财税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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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前按2%征收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销售2009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简易2%征收,这个2%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抵扣的,要按发票总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现在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为了减轻销售企业的纳税负担,就可以减按2%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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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如果企业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记得在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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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不能抵扣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以下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一)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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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四种进项不允许抵扣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发票不允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经营期(新开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除外)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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