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收入怎样税务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山东省滨州市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将在本地销售出版物的免征增值税收入,计入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今年3月末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近日,该公司向当地国税部门咨询,公司这样进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按照《财政部...
  山东省滨州市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将在本地销售出版物的免征增值税收入,计入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今年3月末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近日,该公司向当地国税部门咨询,公司这样进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规定,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可见,该公司关于免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是错误的,从而多缴了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该公司可据此及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即2007年4月30日前,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超过全年应纳税额预缴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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