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文件,对 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是如何规定的?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按项分别计算纳税。 2.从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将各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为一个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扣除任职单位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差额补缴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何处办理申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应当在何时办理自行申报? 答: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5.如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两处工资薪金所得自行申报,是否涉及滞纳金? 答: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在次月15日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逾期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某个人上半年在A公司任职,下半年在B公司任职,每月都是正常扣缴个人所得税,该类情况是否属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是否需要办理自行申报? 答: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是指在同一月份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此类情况不需要办理自行申报。 7.两个任职单位分别发放了年终奖,那两处是否都可以使用年终奖计税方式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同一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如在不同月份分别取得年终奖,可选择将其中某一个月份领取的年终奖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月在另一个单位领取的年终奖则应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两处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可以合并,并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纳税。 8.对于任职单位来说,无法确认员工是否在其他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或者无法取得收入详情,任职单位应该如何代扣代缴申报该员工个人所得税? 答:任职单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考虑其他任职单位。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应当核实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9.某个人在A公司和B公司分别取得工资,A公司不足3500元,个人所得税缴纳税额为0,B公司超过3500元,已正常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此类情况是否需要进行两处以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 答:这种情况属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应当根据政策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10.某个人有任职单位,某月为其他单位提供某项劳务,领取了一笔劳务费,已按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该情况是否需要办理自行申报? 答:个人只需对在两家单位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进行两处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劳务报酬所得不需要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 11.某个人在A单位每月工资为4000元,在B单位每月工资为6000元,同时B单位为该个人每月缴纳企业年金300元,该个人应如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如果B单位为该个人缴纳的年金未超过规定标准则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仅需要合并在两个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领取的年金,应当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两处以上取的工资收入,是否可以由一方单位代理合并申报纳税? 答:不可以。根据政策规定,该事项属于个人自行申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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