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8日,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接到王某等人投诉,称宝坻区旺鑫源食府经营者刘连顺拖欠工资。经查,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旺鑫源食府经营者刘连顺拖欠王某等14名员工工资共计13万余元。旺鑫源食府已停业,刘连顺手机始终处于停机状态。据刘连顺亲属称,刘连顺及其子刘某无法联系。2月19日,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通过张贴在生产经营场所及采取录像、照相的方式进行送达,刘连顺仍拒不支付工资。
3月10日,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4月28日,公安机关将刘连顺抓获。7月14日刘连顺与职工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11月14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决刘连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第二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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