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吴某某原任枣庄市市区国家税务局税郭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郭税务分局)副局长;田某某,原税郭税务分局工作人员。吴某某自2012年3月起担任鑫得利公司税收管理员,2012年7月至2012年9月2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田某某作为税郭税务分局工作人员,在审查枣庄市鑫得利铁硅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得利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明显存在变造痕迹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复印件未予认真审查,使得鑫得利公司2011年12月、2012年1月至8月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请材料顺利通过审核;且违反规定在未实际到场核查的情况下在实地核实报告上共同签字,导致不应退的税款退给鑫得利公司,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925811.52元。 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魏言税语观点 按刘某(枣庄市市区国税局副局长)证言证实,鑫得利公司是税郭税务分局辖区内的福利企业,福利企业申请退税的程序,鑫得利公司在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时,首先要到市区国税局纳税服务大厅递交退税申请材料,受理后经业务分流到税郭税务分局。税郭税务分局安排两名税收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签字后方能流转至下一环节。负责初审审核的两名税收工作人员,他们直接面对企业,最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应对福利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两名税收工作人员在材料审核时互相配合、监督,一旦签字就应该对退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税收征管的实践中,要签字的法律文书很多,而大多数税务人员对签字很随意,不认为有多大风险。此案给税务人员提了个醒,签字就意味着责任,随意签字不小心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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