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出,对于外国演出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早有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其中指出,
(1)演出团体凡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应对演出团体的收入总额减除实际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税率改为10%,下同) (2)演出团体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法规的原则,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法规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上述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由演出团体支付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没有申报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报酬额的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上述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的余额视为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演员或运动员个人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也请相关单位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3]89号),外国演出单位所属国家,如果与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免税条件的,提供符合条件的材料后,经税务局审核,可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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