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哈地税公告2017年第6号 2017-09-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7月22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7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3号)规定,现将全市(包括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对年营业收入4亿元(含)以上、且从业人员1 000人(含)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其他类型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的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2008]124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10]31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12]15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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