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新政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总结记忆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人气: 时间:2018-04-05
摘要: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税率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率用于简易计税方法。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此外还有预征率,它是为了解决税款在时间或空间上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税率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率用于简易计税方法。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此外还有预征率,它是为了解决税款在时间或空间上分配不平衡的问题。本文结合3月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减税新政进行总结。

  一、税率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6%,10%,6%和税率为零。

  (一)10%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注意不包括以下货物销售(属于16%)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二)0

  纳税人出口货物,以及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三)16%

  其他货物的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及进口货物税率为16%

  (四)6%

  其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对于税率我们重点记忆10%的,其余的可分三块,一是其他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税率为16%,二是其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三是出口货物税率为0。

  二、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情形目前指5%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5%征收率的有

  1、出租、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注意: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专票

  3、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4、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注意: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专票。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7、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8、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注意:不得开专票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1、一般纳税人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注意:不得开专票

  13、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

  14、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5、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6、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7、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注意: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2、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3、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2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6、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27、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8、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29、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30、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31、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注意以下均不允许开专票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销售旧货。

  征收率我们重点记忆5%的,适用5%征收率的主要有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其余的都是3%,易与5%混的记忆一下: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

  三、预征率

  涉及预征率的业务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预征率有2%、3%、5%三档(除个人出租住房按1.5%计算)。

  (一)一般计税

  1、建筑业预征率为2%

  2、不动产经营租赁、房地产销售预征率为3%

  3、转让不动产预征率为5%

  (二)简易计税

  1、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1.5%

  2、跨县市建筑、房地产销售预征率为3%

  3、不动产(个人出租住房外)经营租赁、转让预征率为5%

  简易计税的预征率基本上与征收率一致。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