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9-0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8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政编码300042),并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核定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纳税人。

  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包括堆存静态风蚀起尘和动态堆取、装卸作业扬尘,纳税人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污染当量值,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三、煤炭装卸、堆存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津环规范〔2019〕3号)的规定计算。

  四、煤炭装卸、堆存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污染物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五、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其他散体物料装卸、堆存作业的纳税人,应参照本公告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七、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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