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务院令第一百五十四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本法规自1994年1月1日起被国务院令第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令废止。 2.依据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列支项目和标准,由税务机关规定。 第三条 私营企业所得税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 (一)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二)遇有风、火、水、震等灾情,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 第五条 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者外,其他需要减税、免税的,由财政部确定。 第六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递延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 私营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八条 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帐簿和保存凭证,并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编送财务报表和进行纳税申报。对未按照规定执行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私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8年度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