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已取消的财政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0-04-14
摘要:根据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要求,我们对财政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截至2020年3月31日已取消的财政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财政部发布已取消的财政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根据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要求,我们对财政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截至2020年3月31日已取消的财政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税 屋附件:已取消的财政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财政部

2020年04月14日

已取消的财政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已取消的财政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方式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或户籍、居住证明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变更、调转、补发、换证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已取消。《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2号),废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 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营业执照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已取消。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分所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一条 已取消。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营业执照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名称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五条 已取消。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第六条 已取消。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 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五条 已取消。 新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营业执照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十四条 已取消。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十七条 已取消。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证明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四条 已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已废止。
10 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材料审核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已取消。2017年新修订的《会计法》已删除“从事会计工作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条款,现有会计职称报名条件中已经不再要求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相关规范性文件正在研究修订。
11 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提出申请前上月末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业务评估资格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 已取消。根据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精神,拟取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资格审批。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生效,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
相关规范性文件正在研究修订。
12 经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提出申请上月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2012年1月21日由财会〔2012〕2号修订) 已取消。根据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精神,拟取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资格审批。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生效,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
相关规范性文件正在研究修订。
13 列明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的证明 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持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持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已取消。该证明事项已经通过制定新的财税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予以取消。
1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需提交的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须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已取消。该证明事项已经通过制定新的财税文件《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予以取消。
15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须持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已取消。该证明事项已经通过制定新的财税文件《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予以取消。
16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需提交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须持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已取消。该证明事项已经通过制定新的财税文件《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予以取消。
17 职业资格证书证明 申请人在办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申领时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二条
 已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 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明确申请相关培训补贴时,原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
18 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城市公交企业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 已取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