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4]101号 2004-12-2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更好地体现我省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二)统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分户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三)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给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 (四)物价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五)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等情况。 (六)科技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2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等情况。 (七)民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情况。 (八)交通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 (九)交通、公路、水利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公路和水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十)建设部门应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城市拆迁等情况。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转(出)让等情况。 (十二)石油、煤炭、黄金、水泥、盐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生产量等情况。 (十三)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十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应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十五)卫生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 (十六)税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情况。 (十七)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财税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具体商定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实行涉税信息共享,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以使财税部门更好地掌控税源,加强征管。 三、加大征管力度,抓好重点行业税源管理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组织税收收入中占有主导地位,特别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对于确保税收增长、提高“两个比重”具有重要作用。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行业税源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1.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2.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税收管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收。 3.加强不动产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购房者出售购买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4.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的税收管理。要加快培育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尽快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发放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对无证住房进行认真清理,搞好确权发证工作。同时,要进一步简化上市手续,减少相关环节,鼓励居民换购住房,集资建房要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房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兔)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有关税收。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据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三)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税收管理,促其自觉申报纳税。 (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计划)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其他医疗机构的性质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 对福利、劳动再就业、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收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减免的税款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要严格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坚决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对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税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 (七)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 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强对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当前,要重点加强对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 1.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 2.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使用合法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3.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一律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其中,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应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有关税收。 四、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规定,可对下列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并按规定解缴税款。 (一)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代征;税务部门也可设立专门窗口在纳税人办理车船年检时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代征。 (三)单位和个人进行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房管部门代征。 (四)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五)单位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六)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七)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八)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为调动各方面代征税款的积极性,除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的,可按照不低于代征税款10%的比例,对代征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商定。 五、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发票非法买卖猖獗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保证奖金落实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税收工作,抓重点,抓难点,求突破,加强预测调度分析,科学把握收入进度。要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各地要认真清理越权制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到期的,要依法恢复征税。财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财政、税收与经济的分析对比,提出对策与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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