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农村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桂政办发[2021]104号 2021-10-20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改制成果,全面提升全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支持农商行做优做强,持续提升金融支持“三农”、乡村振兴、小微和民营企业的能力以及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动全区农商行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强机制、补短板、促发展”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构建农商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风险早期纠正,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形成全区农商行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农商行治理全过程各环节,健全行业管理部门派驻纪检监察制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 坚持服务县域。保持农商行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牢牢扎根县域,专注服务“三农”、乡村振兴、小微和民营企业,创新和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提高县域金融服务适配性。 坚持主动作为。强化农商行主体责任,切实增强改革发展的内生动力,努力打造成为服务乡村振兴的主力军、普惠金融的领头雁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排头兵。 坚持稳慎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目标,注重标本兼治,坚持风控导向和底线思维,不断完善经营管理长效机制,稳步推动全区农商行高质量发展。 二、构建农商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三)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党委(党组)在决策、执行、监管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理顺党委(党组)和“三会一层”等治理主体的关系,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合理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善党委(党组)与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强化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机制,健全党委(党组)会议事规则,高级管理层在党委(党组)领导下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监事会监督,坚决遏制“一言堂”等违规决策行为。经自治区授权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导农商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完善边界清晰、规则明确、约束有力的自律机制。 (四)规范股东股权管理。积极引入优质投资者,严格股东资质、入股资金来源和关联方穿透式审核,加快建立和全面实施股东义务告知与承诺机制,压实股东的出资人责任,明确股东履行处置风险和承担损失以及主要股东补充资本等方面的义务。规范股东参与农商行经营决策的行为,建立股东行为纠偏机制,防范大股东违规干预经营,要及时将有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情况报告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并向社会通报。建立问题股东退出机制,完善股东股权转让机制,探索实行小股东股权集中持股、集中行权的新模式。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按要求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农商行的股东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规范管理。 (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党委(党组)会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把关机制,将党委(党组)会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董事会要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管理责任。监事会要切实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责任。经营管理层要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对制度落实负主体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农商行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问责机制,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与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社会责任等相适应的薪酬管理机制和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人才股份期权、员工持股等多种激励机制,不断完善薪酬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高风险金融机构要严格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现金分红。行业管理部门要优化对农商行的考核评价机制,突出风险防控和坚守定位,引导农商行审慎稳健和依法合规经营。 三、完善信贷管理机制 (七)完善信贷审批决策程序。规范授信决策程序,赋予贷审会主任委员一票否决权。一把手不参与授信审议,只对结果拥有一票否决权,对信贷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对贷审会“不同意”的项目,一把手不得同意。贷审会实行同级匿名、上级可追溯的表决方式,贷审会委员对其表决结果终身负责。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全区农商行统一审贷表决系统,支持农商行贷审会实行本级匿名、上级可追溯的表决方式,在农商行试点派驻风险总监(风险官),全程跟踪信贷决策流程,防范一把手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违规插手信贷审批。 (八)加强信贷投放全流程管控。做实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严格按照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和分层分级授权原则,实行授信、用信二次审批制度,对审、贷、放各环节把关不严、履职不力等影响信贷管理效率的情况,应采取岗位调整等必要惩戒措施,确保审、贷、放各环节各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强化担保管理,依法合规、客观、公允评估抵(质)押物价值,建立押品动态管理机制,防止担保悬空风险。参与地方建设项目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完善贷款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强风险在线监测预警。 (九)加强信贷资金投向管理。原则上做到机构不出县(市、区)、业务不跨县(市、区),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比例不低于70%,从严管控异地贷款。严格控制大额贷款额度和投放比例,实行重点客户名单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落实资本净额、贷款集中度等监管政策,将贷款集中度和大额风险暴露指标嵌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自动控制,对大额贷款占比超过一定比例的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大额贷款,占比超标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压降计划。切实加强社团贷款的余额和占比管控。落实集群关联客户分类管理制度,分类压降员工关联的不良贷款,加大对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清收。 四、健全农商行风险防控体系 (十)压实信贷风险管控责任。做实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出现因信用风险管控不力导致新增不良贷款非正常上升,以及因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引发的重大风险事件和案件的,必须对一把手、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岗位人员进行责任认定,严惩违规违纪和失职失察行为。行业管理部门要强化贷款质量尤其是新发放贷款质量管理,指导农商行建立和实施不短于3年的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一旦发生风险和损失,当即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含离职和退休人员)薪酬中未支付部分,并按规定追索扣回已支付部分的薪酬。 (十一)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农商行要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资本规划。加大利润留存和拨备计提力度,强化内源性资本积累。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参与增资扩股,推动外源性资本补充。鼓励符合条件的农商行发行资本补充工具。资本水平未达到监管要求的,严格控制现金分红,严禁新建或添置新的办公场所。 (十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把防范风险摆在经营管理的首位,强化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控制或缓释,建立业务发展与资本实力、风险防控能力相匹配的稳健发展长效机制。强化信息科技在风险识别、预警中的运用。制定应急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管理能力。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农商行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时纠正农商行违规及不审慎经营行为。 五、强化风险早期纠正 (十三)建立风险监测预警体系。行业管理部门要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完善农商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对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重要指标实时监测,及时研判评估风险趋势,并对可能触发风险的业务给予风险提示。加大对新增贷款质量的监督检查,明确新增贷款不良率控制范围。全力推动线上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建设,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水平,进一步加强应对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十四)对重要监管指标波动及时提示和干预。行业管理部门要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强化对农商行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等主要监管指标的监测分析和提示干预,明确指标波动预警红线。对指标波动触及预警红线的机构要立即开展排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并按照至少每季度一次的频率报告落实情况至风险情形好转。多个指标大幅波动或重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要立即停止相关风险业务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十五)加强对高风险机构的风险处置。对金融管理部门评价为高风险的农商行,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其在一定时限内停止相关风险业务,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尽快真实有效地化解风险,防止风险集聚和化解成本增高。对在化解风险工作中组织不到位、消极懈怠、推进不力的农商行一把手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视失职失责情况予以问责。 六、提升农商行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十六)坚守经营发展定位。强化农商行支农支小、服务县域、服务乡村振兴的发展定位,持续增加农村和县域金融供给,支持设立乡村振兴特色支行。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主业集中在实体经济的县域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对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指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评价扣分项。 (十七)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开发符合本地特色的金融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农商行发展绿色金融、跨境金融、科创金融、数字金融、普惠金融。加强银保合作,积极开发和推广“贷款+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各级融资担保机构与农商行合作,简化担保流程,提高银担合作效率。全力打造“利农商城”助力乡村振兴品牌,助推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等融合发展。 七、优化农商行经营发展环境 (十八)强化行业管理部门科技和人才服务保障功能。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牵头构建全区农商行大数据平台体系,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做好对农商行清算、培训、产品开发、数据分析应用等的服务,强化金融科技、数据治理、风险防控、异地灾备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支撑,制定并完善企业级数据标准,支持农商行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充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丰富服务渠道、优化产品供给、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将农商行金融科技发展列入专项支持范围。优化“选育用留”全链条人才生态,支持农商行柔性引进海内外高层次金融人才,市场化选聘中高层职业经理人。鼓励全区各级各部门与农商行建立“双向互挂”机制。 (十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在财政性存款、行政事业单位存款等业务方面给予农商行大力支持。落实对农商行的财政、税收支持措施。鼓励市县财政参照自治区关于支持农商行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 (二十)加大监管指导支持力度。加大监管政策指导、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力度,督促农商行合规、稳慎经营。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率等各项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农商行加大“三农”、乡村振兴、小微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用好监管政策,适度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加大对增资扩股、发行合格资本工具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大数据管理支撑平台和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农村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商行对接征信服务融资平台,运用信用信息创新推出特色支农、惠农金融产品。 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督促全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参照本意见,加强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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