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财行[2009]60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购置公交车辆车船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12
摘要:对新购置符合免征车船税条件的公交车辆,经营者在办理新购置车辆车船税纳税手续时,无需再向负责征收新购置车辆车船税的税务机关提供暂不征收车船税的证明,但应当递交所购买车辆符合减免车船税条件的承诺书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购置公交车辆车船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财行[2009]60号           2009-11-12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方便纳税,经研究,现就对公交车辆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新购置用于市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车辆(以下简称公交车辆)车船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对新购置符合免征车船税条件的公交车辆,经营者在办理新购置车辆车船税纳税手续时,无需再向负责征收新购置车辆车船税的税务机关提供暂不征收车船税的证明,但应当递交所购买车辆符合减免车船税条件的承诺书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负责征收新购置车辆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并收取经营者递交承诺书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后,可不征收当年度的车船税。同时,在征收系统中登录有关信息。

  二、当年上半年上述车辆取得营运证的,经营者应在当年的7月31日前,按照我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5号)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当年下半年取得营运证的,经营者应在次年的1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

  三、上述车辆如不符合车船税免税条件或逾期未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征收税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46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