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购置公交车辆车船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财行[2009]60号 2009-11-12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方便纳税,经研究,现就对公交车辆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新购置用于市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车辆(以下简称公交车辆)车船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对新购置符合免征车船税条件的公交车辆,经营者在办理新购置车辆车船税纳税手续时,无需再向负责征收新购置车辆车船税的税务机关提供暂不征收车船税的证明,但应当递交所购买车辆符合减免车船税条件的承诺书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负责征收新购置车辆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并收取经营者递交承诺书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后,可不征收当年度的车船税。同时,在征收系统中登录有关信息。 二、当年上半年上述车辆取得营运证的,经营者应在当年的7月31日前,按照我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5号)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当年下半年取得营运证的,经营者应在次年的1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 三、上述车辆如不符合车船税免税条件或逾期未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征收税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46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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