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工伤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1]88号 2021-12-1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102号)公布的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调整标准,同步调整工伤保险支付标准,具体内容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及工伤保险支付标准表》(附件)。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0日起执行。此前工伤保险支付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及工伤保险支付标准表 附件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及工伤保险支付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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