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外企字[2005]第9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7-11
摘要:对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应当参照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外企字[2005]第96号             2005-7-11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有效期过期的处罚是否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请示》(成工商发[2005]1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应当参照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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