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二字[2003]10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09-01
摘要: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盈利,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二字[2003]105号                2003-9-1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盈利,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盈利点的幅度为: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在3000元至5000元以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月营业额在800元至1200元以内。

  三、在上述幅度内,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的盈利点具体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