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二字[2003]105号 2003-9-1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云地税二字[2008]19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盈利,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盈利点的幅度为: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在3000元至5000元以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月营业额在800元至1200元以内。 三、在上述幅度内,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的盈利点具体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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