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1997年税收入库表部分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计[1997]301号 1997-05-1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税收入库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79号)精神,现将1997年税收入库表的部分项目调整如下: 一、将《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营业税下”的“银行总行营业税”项目改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项目,以反映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它金融保险业按提高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级收入。 二、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营业税”下的“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项目下增设“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项目,以反映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它金融保险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为地方级收入。根据征管范围的划分,该项税收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因此本栏不予反映。 《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部分项目调整的软盘格式已下发各局,请各局根据要求,在六月份编报五月份会统报表时,将有关报表项目作相应的调整,以确保会统报表的准确报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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