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17号 2004-1-1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税函[2003]138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的通知》(京国税[2000]187号)第一条第(六)、(七)款规定的程序,对《名录》所列的集成电路产品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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