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10]94号 2010-5-2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仍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08]92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