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2]89号 2002-07-24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从2003年起,我市(含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以下称两区两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适用《广州市车船使用牌照税适用税额表》,原分别适用市区和两区两市的《车船使用牌照税额表》同时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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