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清算收尾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9]165号 1999-07-12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为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还返的清算收尾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2号)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清算收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今年5、6月份省局开展“三讲”教育活动和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我省税负增加返还工作在1999年6月没有完成的,为此,返还报批时间延长至1999年8月底。请各地抓紧时间,按规定的要求做好超税负返还的清算收尾及申请退税报批工作。 二、各地应严格执行“先征后返还”的规定,及时、足额组织税款入库,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将税款足额征收入库或申请报批的,一律不予审批办理超税负返还。 三、对各地在自查和全省涉外税收专项检查中查补的税款,应按规定在企业申请的返还税款中予以扣除,不足扣除的,应限期补征入库,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五年超税负返还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密切注意企业的非正常销货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滞后抵扣、税负明显下降、关联企业业务量不正常减少等异常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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