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征[1996]12号 1996-06-10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市场、方便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少数业户采取非法手段谋取暴利,偷逃国家税款,造成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不公,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进而影响了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搞好个体、私营税收管理,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十分重要的政治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对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切实把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新的个体、私营税收管理机制 当前,我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正在向纵深发展,各级国税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深化征管改革与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的关系。在改革过程中,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通过改革,不断加强税源控管,全面推行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制度,对不按期申报纳税的,依法严格处罚,积极推行定税业户全额申报制度,在城市和农村建立起一个适应个体、私营税收特点的征管运行机制,使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 三、严格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管理 个体、私营业户户数较多,税源分散,管理比较困难,对个体、私营业户要继续坚持“抓住大户、建帐建制,管好中户、核准定额,稳定小户、简便征收”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可以实行分类、分行业、抓重点的管理办法,个体大户、私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建帐建制,每个县(市、区)国税机关还要选择一定数量的业户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对实行定额管理的纳税户的定额要进行一次普查,定额偏低的要重新核定调整,尽量减少个体、私营税收的流失。 四、强化监督检查,堵漏增收 目前,流动经营、无证经营者日益增多,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减少漏征漏管户。今年下半年,全省要进行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各地要结合这项工作,对无证经营者进行一次清理,纳入正常管理范围。同时,要加强税务稽查,增强税务稽查力度。今年7月份,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个体大户、私营企业和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个体中户进行全面检查,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务违法案件,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协税护税工作,开展综合治税 在个体、私营税收管理中,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搞好综合治税;要继续推行公开办税制度,增强征纳工作的透明度,使纳税人和人民群众主动协税护税:要加强与村委会、个体劳协等民间组织的联系,为实行委托代征打下良好基础,以充分调动各方面协税护税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网络性的社会监控机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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