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发票销售进行调整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6号 2007-1-12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随着新征管模式的实施,我市房地产、建筑业税收按照项目属地化进行征收管理。2007年《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停止使用,相关发票的销售与领用已经按照新的流程运行。对此,市局决定对发票销售环节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整: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省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三种发票,由各区、县(市)局负责领购和销售。 二、《黑龙江省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两种发票由于用量很少,暂由征管处发票销售窗口将现有库存按照各区的用量,发给各单位进行入库、销售。待这批发票销售完毕,各单位再重新购入新的发票。 三、饮食业有奖发票奖金的领取以及二次摇奖奖金的兑付等事项,一律到市局征管处办理。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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