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向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3]307号 2003-05-2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京财税[2003]914号)文件规定,结合各区县局、各分局反映的实际问题,现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发生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向防治“非典”事业捐赠的现金和实物。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对防治“非典”捐赠,凭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开据的捐赠票据,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其中,捐赠现金的纳税人,按票据所列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捐赠物资的纳税人,按票据中标明捐赠物资种类、数量的协议或市场价格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同时按票据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按票据计价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以票据计价金额除以所适用的纯益率换算出应抵扣的收入,用当期实现的收入减去应抵扣的收入后的余额,按所适用的纯益率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执行上述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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