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国税发[2002]223号 2002-11-06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应按月计算,当月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超过不含增值税的计税收入的3%部分,应在次月底以前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予以退还。 二、[条款废止]今年1月1日至文件下达前这一期间,纳税人销售自产集成电路产品的应退增值税,各地应在今年年底以前退还纳税人。 三、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内资企业,可按现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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