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统一征收土地使用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5]3号 1995-02-06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为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税费征收政策,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租赁房屋(包括公管、系统房和私房)、场地(包括国有、集体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沪税政二(1988)184号文的精神,和《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为避免对外商投资企业重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工作衔接,统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或使用)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场地按实际使用情况及合理分摊原则征收土地使用费后,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出让(批租)土地的房屋和附着物,按出让(批租)土地规定办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1995年2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