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一发[1998]4号 1998-04-02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10]3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3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且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 二、审查的范围,原则上包括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三、为便于掌握纳税人情况,我省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审查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审查报告》继续沿用。由基层税务机关根据核实的纳税人的情况分户填写,并一式两份报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定意见。年审中所需表格、戳记均由各市自行印制。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和年审情况总结,各市务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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