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三[2000]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写字楼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5-19
摘要:最近,部分分局反映在对写字楼征收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时遇到了一些政策问题。经过研究,现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出租写字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否则,应按租金收入的全额计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写字楼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地税三[2000]5号      2000-05-19

各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部分分局反映在对写字楼征收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时遇到了一些政策问题。经过研究,现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出租写字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否则,应按租金收入的全额计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1.出租的房屋是本企业的财产,并已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2.以出租房屋为主业,以租金收入作为主要经营收入。

  3.出租方负责对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并对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

  4.出租的房屋用途为日常办公、会客等(不包括生产性业务用途)。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