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7]131号 2007-9-28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经省政府批准,对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不再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74号)第四条第一款“对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出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税收政策,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9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