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6]152号 2006-10-1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辽地税发[2008]4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4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施行时间由2006年7月1日改为2006年10月1日。 二、我省企业安置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限额为3.5万元。 三、本《通知》第三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核定的企业年度减免限额内按月减征应纳税额,月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部分可在以后月份继续减征。”改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第三款规定执行,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认定办法及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另行发文明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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