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5]285号 2005-11-23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某外资企业向外籍个人借款计提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辽地税稽发[2005]1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对其应按金融保险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借款单位(即该外资企业)为该外籍个人应缴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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