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氯化铵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3]171号 2003-03-25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生产销售氯化铵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请示》(淮国税发[2003]44号)悉。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生产销售的氯化铵符合国家农用氯化铵行业标准,属于氮肥产品,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