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行拍卖物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177号 1995-06-0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拍卖行受财政部门及其它单位委托拍卖物品已构成销售行为,根据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994]34号通知,经研究,对其拍卖物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卖行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拍卖物品。拍卖成交后,拍卖行以拍卖成交价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买方收取。拍卖行向买方收取的佣金等,也应作为价外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 二、拍卖行拍卖物品给一般纳税人,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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