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1999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120号 2000-03-2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就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1999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有关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留抵税额的调整。由于企业的1999年第12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已在2000年1月的纳税申报中处理完毕,因此各征收分局在年度清算时要对清算表的留抵税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确定清算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当清算表第35栏为负数产生留抵税额时(正数不调整),清算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清算表第29栏-清算表第35栏; 确定留抵税额调整数: 调整数=清算表的期末留抵税额-1999年第12月的期末留抵税; 确定调整的具体内容 当调整数>0时,在清算结束后的下一期纳税申报时,按调整数调增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当调整数<0时,按调整数作补税处理。 二、由国税等部门查补的增值税税额不填入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数据栏内,但须在备注栏内填写反映。 三、对于已按规定进行本次纳税清算的“免、抵、退”税企业,征收分局应在“免、抵、退”税清算时按市局的有关规定对年度纳税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市局将另文下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