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3]2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12
摘要: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清理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税务机关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实施行政许可以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税务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3]249号         2003-12-12


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行政许可文件的清理范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下发(原文转发上级文件除外)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涉及税务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审批减税、免税、税前抵扣或弥补亏损;核准延期申报、批准缓缴税款;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准购证;批准印制、承印、发售、开具发票等。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清理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税务机关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实施行政许可以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税务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等。

  三、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事关重大,意义深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并于2003年12月25日之前将清理情况和汇总结果统计表报送区局(法规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