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3]249号 2003-12-12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行政许可文件的清理范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下发(原文转发上级文件除外)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涉及税务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审批减税、免税、税前抵扣或弥补亏损;核准延期申报、批准缓缴税款;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准购证;批准印制、承印、发售、开具发票等。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清理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税务机关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实施行政许可以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税务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等。 三、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事关重大,意义深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并于2003年12月25日之前将清理情况和汇总结果统计表报送区局(法规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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