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3]166号 2003-11-04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涉及我局负责征管的10家(名单附后)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其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限不足5年的,要补足5年。 二、上述减免税的补批手续,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市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津国税所[1999]134号)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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