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0]3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05
摘要:根据财农[91]第432号文第七点的规定:国营粮食企业按人口定销的平价粮收入免交堤防费;安置伤残人士的社会福利性质的企业(安置伤残人士人数占职工总人数35%以上)免交堤防费。劳改、劳教企业免征堤防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38号             2000-1-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7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3]12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水利局关于重新明确市区堤围防护费减免政策和审批权限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部分内容与穗地税发[2003]126号有不一致的,一律改按穗地税发[2003]126号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

  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从1999年起,委托市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市财政局、地税局、水利局《关于征收广州市区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农号[1998]413号)第一点“……广州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改称为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的规定,以下引用以往年度文件所称的防洪工程维护费即为堤围防护费(以下简称堤防费)。为了搞好我市堤防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堤防费的征收范围

  1、根据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90]88号)第二条规定:“凡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街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关、部队、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均为防洪工程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的纳费人,并按本规定交纳维护费”。

  2、市水电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征收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农[1995]334号)第一点规定:“凡在穗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外国企业均为防洪费的纳费义务人,所取得的经营收入,须按规定缴纳防洪费”。

  3、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利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征收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农[1996]299号)第一点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或业务收入,如属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收入,应按规定交纳防洪费”。

  4、除上述列举单位外,其他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单位,也属堤防费的征收范围。

  二、关于堤防费的征收标准

  从1999年1月1日起(费款所属时期),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根据如下文件规定的统一征收标准进行堤防费的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根据穗府[1990]88号文的规定,工厂矿山、商业(含批发)、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加工修理、外贸、邮政电讯、粮食部门(按人口定销的平价粮除外)、出版业、公用事业、文化娱乐、旅游等企业和私营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总额;各类银行(含下属的金融企业)按年应纳税营业额;保险公司按年保险费收入额的18‰计征堤防费;

  2、根据财农[1996]299号文的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均按年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收入的1?8‰计征堤防费。

  3、根据粤府[1999]141号文和粤价[1999]130号文的规定,广州市区域内的外贸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发的《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45‰计征堤防费。

  4、按照财农字[1998]413号文第五点的规定:在征收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的堤防费时,应参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流转税的计税营业额依率计征堤防费。但年缴费额低于二十五元的,要按二十五元征收。

  5、不便按营业(销售)额查帐计征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双定”营业收入额、开出发票收入额或“双定”营业收入额加上开出发票收入额或应税收入,依照前述相应征收标准计征堤防费。

  三、[部分废止]关于堤防费的减免问题

  (一)、减免政策。

  1、根据财农[91]第432号文第七点的规定:国营粮食企业按人口定销的平价粮收入免交堤防费;安置伤残人士的社会福利性质的企业(安置伤残人士人数占职工总人数35%以上)免交堤防费。劳改、劳教企业免征堤防费。

  2、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按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的精神,对屠宰企业的生猪、牛等屠宰收入免征堤防费。

  3、对个人(指自然人),不征收堤防费。

  4、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国营及集体批发肉、禽、蛋、水产品的企业,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增值税以后适用零税率计征增值税所对应的应税收入部分免征堤防费。

  5、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穗府[1998]58号文)规定:经外贸部批准的各类出口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可减征防洪费30%,暂定2年,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外贸企业以千分之零点四五计征的,不再享受出口企业减征防洪费30%的优惠。如没有新的文件规定,穗府[1998]58号文规定的政策执行到1999年底(所属期)止。

  6、为了支持九运会场馆的建设,按穗计重[1999]24号文的规定对该项目应交的堤防费予以免征。

  (二)、减免审批权限。

  1、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国营及集体批发肉、禽、蛋、水产品的企业堤防费的免征手续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征分局办理,不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解困转制企业、放小企业、亏损企业和个别困难企业全年(入库所属期)应交堤防费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征收分局办理免征手续;年应交堤防费在5万元以上的,以及涉及行业性的减免,上报市地税局审核后转报市水利局审批,上报时间为每年8月底前。企业申请减免时,需附送如下资料:①企业申请报告;②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③申请减免前一个月(或前一期)以及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堤防费申报表。

  3、为了支持九运会场馆的建设,对该项目免征的堤防费应专项用于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项目及修建配套设施,不许挪作他用。建设项目的发包单位应根据发包工程造价先行扣起施工单位的应征堤防费(发包工程造价×18‰),再与施工单位结算。发包单位应定期(每季后二十日内)将新签定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名称报送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水利局,经两局审核后,将施工单位名称转发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征收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征收分局不再对这些施工单位承接上述工程的应税收入征收堤防费。

  4、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征收分局必须在确保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严格按审批权限和有关政策进行堤防费减免的审批,并于每年的12月底前将已办理减免手续的企业情况填报《堤围防护费减免情况表》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水利局(格式附后)。

  四、关于1999年度应缴堤防费的清算问题

  1、对1999年(费款所属时期)应缴纳的堤防费在2000年1月按我市制定的堤防费统一征收标准进行清算,其清算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缴的堤防费额=1999年度(费款所属时期)计税营业收入或销售额×征收率1999年下半年已入库额(所属时期为1999年上半年)。

  2、对个体工商户1999年度(所属期)应缴堤防费不进行清算。从2000年度(所属期)起应按财农字[1998]413号文执行。

  五、关于代征单位的手续费问题

  委托乡政府等代征单位代征堤防费的,可根据其代征数额及工作量的大小从入库的堤防费中退库,支付不高于代征堤防费入库额5%的代征手续费。

  六、其他问题

  1、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应税劳务等应征堤防费的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费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对于迟申报、缴纳堤防费的业户应根据(穗府[1990]88号)第七条规定,纳费人必须依照规定按期交纳维护费,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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