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2]203号 2002-07-16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必须凭交通部核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办理《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申请领购手续。 二、各征收管理分局应注意审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有关内容,并按规定做好《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审批供应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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