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粤金税”全省定额发票统一抽奖奖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7]47号 2007-02-1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粤金税”全省定额发票统一抽奖奖金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4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地税局和纳税人服务中心要及时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 二、调整兑奖工作分工。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南粤金税”全省定额发票抽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兑奖工作,各区(市)地税局负责三等奖兑奖工作。三等奖奖金由各区(市)地税局先行垫支,后报市局划拨,其操作程序按原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0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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