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税政[2000]1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24
摘要:农村信用联社年度提取使用的管理费,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对超过最高规定比例多提的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税政[2000]14号             2000-01-2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崂山、城阳、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信用联社年度提取使用的管理费,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对超过最高规定比例多提的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农村信用联社提取管理费的申请、审批应严格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的补充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56号)的规定办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1月24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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